一般规定
1.1 希望参加樟宜中转现金券活动(以下简称“优惠”或“活动”)的旅客,必须同意本樟宜中转现金券活动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条款与条件”)。
1.2 樟宜机场集团(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宜机场集团”)保留不时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修订、修改和/或变更本条款与条件的权利。樟宜机场集团可不时通过在樟宜机场官方网站、电子邮件或根据其绝对酌情权决定的其他通讯方式发布并通知本条款与条件的变更。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变更应自樟宜机场集团不时确定并通知之日起生效。
1.3 樟宜机场集团特此提供促销优惠,旨在激励旅客使用樟宜机场集团的设施和服务。本优惠仅用于促销目的,不涉及任何相关航空公司的任何财务或金钱义务。
资格
2.1 旅客必须搭乘已出票的新加坡航空离境航班,从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士、土耳其、英国或越南出发,并经由樟宜机场中转。符合资格的旅客必须在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3 月 31 日期间(含首尾两日)完成其全部行程(“符合资格的旅客”)。
2.2 经樟宜机场进行单程中转的符合资格的旅客,必须从第 2.1 条款中列明的任一出发地启程。此类单程中转可获得一 (1) 张面值 10 新元的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例如,
(i) “德里 – 新加坡 – 奥克兰”行程可获一 (1) 张面值 10 新元的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
(ii) “奥克兰 – 新加坡 – 德里”单程行程不符合资格;
(iii) “雅加达 – 新加坡 – 雅加达”往返行程不符合资格。
2.3 经由樟宜机场进行往返行程的旅客若要符合资格,其出发地和最终目的地必须是在第 2.1 条款中列明的地点。此类往返中转可获得两 (2) 张面值 10 新元的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例如,
(i) “雅加达 – 新加坡 – 奥克兰 – 新加坡 – 雅加达”行程可获得两 (2) 张面值 10 新元的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
(ii) “奥克兰 – 新加坡 – 雅加达 – 新加坡 – 奥克兰”行程不符合资格。
2.4 为免疑义,
(i) 航班号为 4 位数且以 SQ 开头 (SQXXXX) 的代码共享航班,以及使用以 618 开头的 13 位电子客票号码的代码共享航班,符合资格。
(ii) 出发地是指旅客在整个行程中抵达新加坡之前,搭乘参与活动的航空公司航班的出发国家。
(iii) 旅客必须年满两 (2) 周岁才有资格领取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 对于任何未达到其居住国法定成年年龄的合资格旅客,提交申请的旅客需声明其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并代表未成年人表示同意。
(iv) 仅当始发地、经由新加坡樟宜机场中转以及(在适用时)最终目的地构成单一连续的中转行程(如提交的机票预订所证明)时,才会发放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为模拟中转行程而组合的独立航班行程(例如,将一次旅行的返程航段与后续旅行的去程航段组合)不符合资格,樟宜机场集团保留作废以此方式领取的任何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的权利。
2.5 符合资格的旅客将根据其行程,每人收到一 (1) 张 10 新元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或两 (2) 张 10 新元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
2.6 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仅限在线领取。不会向合资格旅客提供实体现金券。
2.7 除上述内容外,
(i) 禁止重复领取。重复领取是指旅客在成功领取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后,使用相同的航班行程提交的任何申请。
(ii) 代表同行旅客领取的合资格旅客,在同一航班行程内最多只能为九 (9) 名旅客领取。
(iii) 旅行社及及旅行社员工均无资格代表其旅行团内的合资格旅客或代表其客户领取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提交表格即表示旅客声明并保证其并非旅行代理或旅行社员工,且樟宜机场集团保留拒绝任何提交的权利,并有权作废任何通过违反此条款而领取的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
(iv) 在提交过程中,必须上传所有合资格旅客的电子机票或航班行程单副本。包含超过九 (9) 名旅客姓名的航班行程单是无效的旅行证明且将被拒绝。
2.8 合资格旅客的每个符合条件的航班行程单仅可领取一次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且领取范围仅限从其当前行程自出票之日起至抵达新加坡当日止,从上述第 2.1 段所述的始发地出发。过往行程的领取申请将不予受理。例如,如果合资格旅客的航班抵达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五,抵达时间为新加坡标准时间 (SGT) 18:00,则必须在 2026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五新加坡标准时间 (SGT) 23:59 之前提交其领取表格。所有提交必须在旅客抵达新加坡当日或之前完成。
2.9 如果合资格旅客的行程有两 (2) 张或以上单独的电子客票或航班行程单,则只需为整个行程提交一 (1) 份表格,并在提交时附上所有电子客票或航班行程单。
2.10 樟宜机场集团保留拒绝任何领取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的尝试,或将任何已领取的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作废的权利,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资格、不合规、证明文件不足和/或不正确。就此而言,樟宜机场集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2.11 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送完即止。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的使用、有效性、有效期及兑换受以下内容约束:(i) 本条款与条件;及 (ii) 适用于通过相关网络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兑换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的单独《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使用条款》。若本条款与条件与《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使用条款》在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的使用方面存在任何不一致,均以本条款与条件为准。
2.12 数据隐私
本条款阐述樟宜机场集团如何处理为本次活动提交的个人数据。它作为樟宜机场集团隐私政策的补充,该政策与本条款同时适用(而非取代本条款)。
(i) 樟宜机场集团收集的信息:樟宜机场集团将收集与旅客及同一航班行程或预订中的任何同行旅客相关的个人数据,包括电子客票上显示的姓名全称、电子客票/预订参考号、航班行程、出行日期、居住国/地区、电子邮件地址和/或手机号码,以及上传的证明文件。
(ii) 樟宜机场集团收集这些信息的原因:此类个人数据将仅用于以下目的:
a. 核实参与本活动的资格;
b. 发放、交付、替换和核对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
c. 回应与本活动有关的查询、投诉和争议;
d. 进行欺诈防范、审计、系统调查和记录保存;以及
e. 遵守适用法律及主管部门的合法要求。
(iii) 提供个人数据是自愿行为:如果旅客未提供所请求的数据,樟宜机场集团将无法验证资格或发放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旅客将无法继续兑换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
(iv) 樟宜机场集团保留相关数据的时间:个人数据仅在实现第 2.12(ii) 条所列目的所必需的期间内,或在适用法律要求或允许的更长期间内予以保留。
(v) 樟宜机场集团的数据共享及跨境传输对象。个人数据将被传输至新加坡并由樟宜机场集团处理,并可能与以下各方共享:(i) 樟宜机场集团的授权服务提供商,仅用于代金券发放、履行和平台支持;以及 (ii) 樟宜机场集团的专业顾问和任何主管部门。在每种情况下仅在为实现第 2.12(ii) 条所述目的所必需且在必要的范围内传输及共享。樟宜机场集团将确保数据接收方受与《2012 年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及任何其他适用数据保护法项下相当的义务约束。
(vi) 儿童领取及代他人领取:若旅客在同一航班行程或预订中代其他旅客提交申请,或代未成年人提交申请,则该提交申请的旅客声明并保证其:
a. 拥有代每位此类旅客提交申请的授权,且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系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b. 已通知每位此类旅客(或在有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代其给予同意)关于第 2.12(ii) 条中列出的目的,并已获得其同意(包括在适用的情况下,针对跨境传输的单独同意),以便为上述目的向樟宜机场集团披露其个人数据;以及
c. 应在樟宜机场集团书面要求时,提供此类授权、通知和同意的合理证据。
(vii) 提交申请的旅客应就因违反本第 2.12(vi) 条中的声明和保证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失或责任对樟宜机场集团进行赔偿。
(viii) 权利、撤回和查询:旅客可随时通过致信 data.protection@changiairport.com,请求访问、更正或删除其个人数据,撤回同意,反对处理,或行使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樟宜机场集团将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作出回应。撤回同意不会影响在撤回之前进行的处理的合法性,但可能意味着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无法发放或兑现。
可接受使用条款
3.1 本活动范围内的提交内容可能会通过自动化方式(包括人工智能和基于规则的系统)受到全部或部分评估,以用于核实资格,检测重复或欺诈性的提交内容,并确定发放的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数量(如有)。我们期望旅客在与我们的应用程序或页面互动时,以负责任且合法的方式进行。为此,在参与我们的活动时,请遵守以下规则:
(i) 旅客必须遵守适用法律——例如,不得上传欺诈性或不雅行程单,不得在未遵守适用法规的情况下从事受监管的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ii) 旅客不得试图覆盖或规避安全过滤器,或故意引导系统或模型以违反我们政策或任何人权利的方式行事。
(iii) 此类自动化处理的输出结果仅供参考。樟宜机场集团不对基于所上传电子客票或航班行程单生成的任何输出结果的准确性作出声明或保证,旅客在提交之前应检查所提交信息的准确性。旅客在提交之前应确认这些输出结果的准确性。
(iv) 旅客不得试图骚扰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包括樟宜机场集团)。
3.2 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樟宜机场集团在适用数据保护法禁止此类决定的情况下,仅基于自动化处理对旅客作出产生法律效力或类似重大影响的决定。
其他一般条款与条件
4.1 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樟宜机场集团在未来开展此类优惠活动的承诺或声明。
4.2 参加此优惠活动,即视为旅客已接受上述所有条款与条件。旅客如有任何与本优惠相关的疑问,应联系樟宜机场集团。
4.3 对于任何旅客或第三方因行为、不作为或疏忽而导致违反本条款与条件及产生相应后果,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在任何情况下,樟宜机场集团均不负责或有义务向任何旅客进行赔偿,也不对与本优惠相关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或举止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损失、损害、人身伤害或死亡)。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每位旅客同意就因其参与本优惠活动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损害、成本、费用、索赔或责任,向樟宜机场集团作出赔偿。
4.5 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不可用于兑换,不可转让,且不提供现金替代方案。
4.6 樟宜机场集团保留根据独有且绝对酌情权决定作废、取消、暂停或修改本优惠活动的权利。
4.7 樟宜机场集团就本优惠任何方面所作的决定均为最终决定且具有约束力,且不就此进行任何通信。
4.8 本条款与条件并不旨在根据《2001 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授予任何第三方权利以强制执行本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规定,且特此排除上述法案的适用。
4.9 本优惠应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本优惠引起或与本优惠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受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4.10 对于因超出樟宜机场集团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包括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流行病或大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内乱、政府行为、监管变更、罢工或劳资纠纷、电信或互联网服务故障、网络攻击、系统中断或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故障)而导致其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与本优惠相关的义务,樟宜机场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此类事件持续超过三十 (30) 天,樟宜机场集团可暂停、修改或终止本优惠,且无需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已发放且尚未兑换的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在符合第 2.11 条规定的前提下,应保持有效。
4.11 樟宜机场集团就此优惠向旅客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发出:(i) 向旅客在提交申请时提供的地址发送电子邮件,(ii) 在樟宜机场官方网站上发布,或 (iii) 樟宜机场集团可能合理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旅客有责任确保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且为最新。旅客就此优惠向樟宜机场集团发出的任何通讯均应发送至 transit.privileges@changiairport.com,但有关数据保护的咨询应发送至 data.protection@changiairport.com。
4.12 以下条款,以及本条款与条件中按其性质旨在存续的任何其他条款,应在优惠期结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第 2.10 条;第 2.11 条;第 2.12 条;第 3 条;第 4.3 条;第 4.4 条;第 4.8 条;第 4.9 条;第 4.14 条;以及本第 4.12 条。
4.13 如果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规定被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裁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且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应被视为已经过最小必要范围的修改以使其有效、合法且可执行,同时尽可能保留其原有意图。
4.14 为方便起见,本条款与条件可能提供译本。若英文版本与任何译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以英文版本为准,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4.15 樟宜机场集团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条款与条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不构成对此类权利或救济的放弃,并且对任何权利或救济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妨碍对此类权利或救济的进一步或其他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行使。
4.16 本条款与条件连同樟宜机场集团的《隐私政策》以及第 2.11(ii) 条款中所述的《樟宜中转电子现金券使用条款》,构成樟宜机场集团与旅客之间关于本优惠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此前任何声明、陈述或理解。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